作者:小编 日期:2025-09-03 点击数:
次审议。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
为了规范和促进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支持技术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在桐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等有关活动的,适用于本条例。
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发展、包容审慎、安全有序的原则。
嘉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嘉兴市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发展,加强谋划引领、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及时解决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测试道路符合性标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数据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相关工作。
桐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智慧交通、智慧城市、车路云一体化建设,优先利用现有设施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通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桐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和运营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服务管理平台,依法采集、传输、存储智能网联车辆数据,推进数据跨平台互联互通,提升智能网联车辆跨区域连续服务能力。
智能网联车辆相关基础设施产权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和升级改造,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企业、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应用场景需要,申请在现有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智能网联交通相关设备的,桐乡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九条支持智能网联车辆在多场景、多领域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推动规模化应用和商业化发展。相关办法由桐乡市人民政府制定。
桐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区域、路段、时段,设置必要的标志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推动与周边城市已开放道路互联互通。
一条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相关企业,应当向桐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安全性自我声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可以向桐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备编码。
二条支持智能网联车辆异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结果互认,并简化办理项目和流程。
三条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车辆运行状态数据、自动驾驶系统运行日志、安全事件记录等数据信息上传至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服务管理平台。
四条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企业应当全面落实网络安全保障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智能网联车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搭建全方位的网络安全监测体系,组织常态化的网络安全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活动。
五条智能网联车辆相关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各环节操作规范、责任部门及人员,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实现有效管控。个人信息数据的存储和出境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条智能网联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等相关保险。
车辆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联合设立社会风险基金,对因智能网联车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因责任难以认定等原因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先予补偿。
七条智能网联车辆上路通行期间,应当配备驾驶人或者安全员。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当在自动驾驶系统发出请求或者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状态时及时接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时,不得妨碍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八条智能网联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桐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安全员进行处理。由桐乡市有关部门责令智能网联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暂停相关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并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由智能网联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赔偿。
九条智能网联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桐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事故责任或出具事故证明。
智能网联车辆车载设备、路侧设备以及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在经桐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作为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依据。
一条支持汽车产业智能化网联化转型升级,推动智能网联车辆与信息通信、大数据、算力、人工智能等多领域创新融合发展,构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
二条支持智能网联车辆测试验证基地、产品质检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智能网联车辆以及关键零部件试验与测试评价体系,提升全时全场景测试服务能力。
三条支持开发数据增值服务产品,鼓励智能网联车辆全产业链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推动数据、标准等异地互联互通互认,支持开展多场景、跨区域创新应用活动。
四条桐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明确尽职免责认定情形和流程。
部门应当对智能网联车辆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由桐乡市有关部门责令暂停相关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并限期整改。
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积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布局,先后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重要文件支持产业发展。同时我国已有超过50个省市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相关政策,深圳、北京、上海、无锡、杭州、武汉等地已率先探索相关立法工作。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桐乡市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智能网联车辆相关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推进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随着智能网联车辆快速发展,新的业态、模式、技术不断涌现,其发展与属地政府现有监督管理手段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突出。结合桐乡实际,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当前就存在着智能网联车辆不能示范运营、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无法认定、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问题。亟需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将智能网联车辆相关的实施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智能网联车辆发展留足创新空间和监管弹性。
车辆产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桐乡市在产业发展、技术创新、政策支持等方面持续用力,推动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发展。2024年,杭州—桐乡—德清联合体成功入选全国首批“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让桐乡智能驾驶发展迎来了“新蓝海”。自动驾驶巴士、无人零售车、无人驾驶清扫车等密集在桐乡亮相,“乌镇之光”超算中心和多个互联网平台持续赋能产业发展。通过立法,可以为桐乡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一类立法项目。常委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市人大财经委扎实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会同市人制委、桐乡市政府先后赴苏州、武汉、广州、深圳等地考察学习,同时,赴桐乡、南湖、平湖等县(市、区)开展座谈调研,了解掌握情况。
常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市经信、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部分行业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市人大财经委会同市人制委、市经信局、桐乡市政府逐条交流研讨条例草案,就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上路通行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重要内容交换意见,开云网站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2轮向15家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市人大代表征集意见建议。8月11日,市人大财经委经全体委员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可行,一致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聚焦当前桐乡市智能网联车辆发展中的关键瓶颈,系统规范了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相关流程,明确提出了一系列支持和保障智能网联车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具体举措,旨在针对性破解五方面问题:一是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应用准入问题;二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三是多部门协同管理问题;四是安全保障问题;五是产业创新发展问题。
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条例草案明确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等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发展、包容审慎、安全有序的原则。明确嘉兴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桐乡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第三条、第四条)
条例草案围绕智能网联车辆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运维提出系统性要求,涵盖整体统筹、技术应用与安全保障。注重技术标准统一与安全可控,同时兼顾设施灵活性与场景适配性。(第五条至第十条)
条例草案构建覆盖数据、网络、车辆运行的全域安全框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动态监管,兼顾创新激励与风险防范。推动多领域示范应用,支持跨区域测试互认,加速技术与模式迭代。(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
条例草案围绕技术创新、生态构建与产业协同提出系统性支持措施。强化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鼓励跨区域合作与示范应用,支持合法合规开发全产业链数据价值。(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条例草案明确了智能网联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置、交通事故处理和证据认定等内容,并对有关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其有效执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